发表时间: 2014-09-09 11:40:58
作者: 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深圳工程有限公司
无视法纪同犯罪贪婪腐败齐获刑
----中铁某集团厦深线一项目部职务侵占案
2011年7月27日,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中铁某局下属子公司厦深铁路一项目部项目经理蒋某为首的10人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影响十分恶劣,损失及其巨大。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中铁某局下属子公司组建项目部承建厦深铁路XSFJ-Ⅱ标段漳浦路段。2010年4月,漳浦县检察院收到署名举报信,举报厦深项目协作队伍负责人凌某某和厦深项目部内外勾结盗卖水泥,检察院以此线索立案侦查,引发出项目部的重大经济案件,项目部领导班子全部涉嫌犯罪,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00万元,涉案人员25人,其中涉嫌犯罪的有11人(其中项目原物资部长范某作另案处理)。期间,蒋某(原项目经理)、李某(原项目书记)、何某(原项目总工)、徐某(原合约部部长)、张某(原项目副经理)、施某(原项目财务主管)、胡某(原项目副总工)、钟某(原项目办公室主任)、陈某(原项目实验室主任)、姚某(原项目工程部部长)等10人先后结伙或伙同包工头,通过虚报工程款侵占公司人民币5996932.16元,通过盗卖水泥刚才侵占人民币5312444.40元,合计侵占人民币11309376.56元,用于共同挥霍、非法占为己有、合伙投资碎石场、部分用于垫付项目部的开支,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属数额巨大,属共同犯罪。
虚列项目。2008年9月,蒋某与何某等6人共谋,决定以包工头凌某公司的名义虚报工程款。徐某授意姚某及项目部员工编制虚假现场收方单,用虚增单价和虚列工程项目的方法,将虚增的工程款编造在凌某公司的户头上,工程结算手续交各部门部长及胡某、张某等人会签后,由总工何某审核,再交蒋某签批,最后财务主管施某根据徐某提供的验工计价单和审批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将虚假的工程款拨付到凌某两个公司户头或直接从项目财务部现金中抵扣,蒋某再指使包工头凌某某从两个公司账户中支取现金,作为少数人挥霍及私分费用。
盗卖水泥。2009年11月,蒋某与张某等4人商定,以水泥即将过期为由,对外出售项目部的甲供料水泥。张某将项目部龙麟牌425型袋装水泥计6911.10吨,红狮牌425型袋装水泥计4244.5吨进行出卖。
盗卖钢材。2010年3月,蒋某为筹集与张某等6人合伙投建的碎石场资金及个人挥霍资金,指使张某出售项目部甲供料螺纹钢。张某先后出售钢材535.942吨。
合伙建场。蒋某、何某等10人利用职务侵占的赃款人民币90万元与包工头凌某合伙投建碎石场,按比例分得出资股份,并进行了分红。
案例分析
涉案金额巨大。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1100多万元,是中铁某局有史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腐败案件,给企业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涉案人员众多。蒋某作为项目“一把手”,策划、指挥、组织原班子成员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共同犯罪,涉案人员达25人。
作案手段多样。案中蒋某等既虚列工程项目报领工程款,又盗卖甲供材料水泥、钢材,还合伙投建碎石场,借手中职权肆意敛财,多点作案。
作案手段隐蔽。本案涉案人员在职务侵占时,作案手段隐蔽,形成一条严密的犯罪锁链,如果不知内情,很难。